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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4月起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2018-04-09 09:21:33 阅读量:11897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陈巍

  台州日报4月8日讯(记者 陈巍)根据省医保中心《关于执行2018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精神,台州于4月起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2017年度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到2018年3月31日。

  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价格进行支付。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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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中,公立(含参照公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应向参保人员告知价格差异,在取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超出部分(可由医保历年账户结余支付)。

  举个例子,某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10元一盒,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是8元的话,按照8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是12元的话,超出标准的2元由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说明需由参保人自费,参保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照1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

  “原2017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只针对公立(含参照公改)医疗机构,而新支付标准则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作了相关规定。”市社保局结算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应严格执行浙江省2018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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